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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6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電信事業應以成本計價為原則。 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包含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變動費用每號每日單價應低於固定費用。 前項所稱固定費用係指查詢通信紀錄系統及帳務紀錄系統設定之費用;變動費用係指每號每日之查詢單價乘以查詢號數及查詢日數後之費用。 第二項每號第一日之查詢費用,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查詢期間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費用。 用戶應於電信事業指定之繳費期限內支付查詢費用及寄送費用;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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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第3條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第4條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第5條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第7條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紀錄,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第8條電信事業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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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