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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用戶號碼分配限制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檢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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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