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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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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