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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用戶號碼分配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錄之資料不全或不實。 二、無法符合第十五條規定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 三、用戶於一年內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或終止使用用戶號碼,且未能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恢復使用者,其申請超過一門之部分。 四、企業客戶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檢附之使用用途說明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 五、其他依法規應限制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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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第20條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第23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

「用戶號碼分配限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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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