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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17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符合
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 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
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業務性質相符,或有異常使用情形。 四、有關機關通知其用戶號碼違反法規之比例。 為落實前項檢查事項之必要,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採取限制批發用戶號碼數量、終止雙方合作關係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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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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