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
第三條
、
第五條
核對用戶資料及
第十五條
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