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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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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