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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一、用戶為自然人者: (一)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正本,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外國人之護照及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 用戶委託代理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申請分配時,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核對及登錄代理人資料。代理人應檢附前項用戶資料,並提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用戶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用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核對者,其身分證明之替代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規定之核對作業,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簽署並上傳第二項資料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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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核對及登錄」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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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