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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辦理;除以
第三條
第五項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外,不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非臨櫃核對方式為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受理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於必要時應實地訪視該企業客戶確認經營業務與申請用戶號碼或服務之用途。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境外開通用戶號碼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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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
「資料核對及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第4條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
第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首次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身分時,應留存用戶或代理人影像。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
第8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資料涉及犯罪…
第9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委託代理商、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或他人執行本辦法用戶資料核對及登錄規…
← 第4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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