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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
第十六條
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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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
「資料核對及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第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
第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首次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身分時,應留存用戶或代理人影像。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
第8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資料涉及犯罪…
第9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委託代理商、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或他人執行本辦法用戶資料核對及登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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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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