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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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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