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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 第14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核配方式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
第十二條
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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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公告無線電頻率核配之事項,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核配方式、程序及條件…
第1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前項審查委員會…
第13條
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主管機關於前條第一項審查結束後,應公告競價者名單。
第15條
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之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期限繳納費用後,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並得依無…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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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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