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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核配方式
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之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期限繳納費用後,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並得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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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公告無線電頻率核配之事項,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核配方式、程序及條件…第12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前項審查委員會…第13條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主管機關於前條第一項審查結束後,應公告競價者名單。第14條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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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