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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公告無線電頻率核配之事項,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核配方式、程序及條件。 二、申請流程及相關應公告、公開或通知申請人之事項。 三、申請人申請資格喪失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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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