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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3條

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主管機關於前條第一項審查結束後,應公告競價者名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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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