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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應繳納之費用
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申請人應繳納之押標金。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要求發還前項之押標金,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有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未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納得標金。 三、經主管機關於競價作業中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項各款情形者,始得申請無息發還第一項押標金: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前撤回申請案。 二、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申請。 三、俟競價作業結束,確認未得標。 四、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納得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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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之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第18條申請人或使用者應繳納得標金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納得標金。申請人或使用者未取得頻率使用證…第19條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使用者完…第20條使用者應依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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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