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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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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