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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 第16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依
第六條
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 一、
第四條
公告訂有申請截止日,且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 二、有
第七條
各款情形之一。 第一項審查費及其利息,除前項情形外,申請人不得要求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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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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