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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三 節 網路互連費用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 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 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應先經本會核可;其修正時,亦同。 為維護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本會為前項核可時,得修正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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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13條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第15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第16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第17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第1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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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