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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 第16條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三 節 網路互連費用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會申請查核,本會應將查核結果函覆申請人。 本會得命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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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38條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
第40條
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
「網路互連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
第17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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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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