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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三 節 網路互連費用
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或路邊交接箱。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但屬網路瓶頸所在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出租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費率應按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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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13條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第14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第15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第16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第17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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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