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 第39條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