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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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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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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