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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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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 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其轉接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話務,應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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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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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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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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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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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非屬依前條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由互連之業者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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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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