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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面報請本會備查。 本會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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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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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