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 第38條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或非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八項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未經協議程序者。 四、自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未達三個月者。 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
第3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
第35條
固定通信網路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第36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
第36-1條
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
第40條
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
第41條
非屬依前條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由互連之業者協商之。
← 第37條
看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