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 第2條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