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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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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