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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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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