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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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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