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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11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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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執行之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8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
第9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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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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