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7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