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9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