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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 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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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