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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處委員兼任無給職。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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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