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17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調處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二、曾服務於調處事件之電信事業離職未滿三年。 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調處委員及當事人。 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涉及是否應予迴避爭議之調處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