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15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5條

裝置於船舶或航空器內之電信管制器材,自國外進口時,免請領進口護照 。但主管機關核准船舶或航空器解體時,應補領該器材之進口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