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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6條

進口電信管制器材依規定應先向交通部申請專案核准函或須向交通部電信 總局申請電台架設許可證者,於申請進口護照時,應繳驗原核准函或許可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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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