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18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8條

電信管制器材進口、出口證照自填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或器材種類 變更時,應申請換發;遺失時,得切結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