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第2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