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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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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