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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5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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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