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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 二 節 特別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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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第7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特別管制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30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第31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第32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第33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第34條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前項會計分…第35條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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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