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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2條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 二 節 特別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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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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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