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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 二 節 特別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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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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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