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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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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 二 節 特別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
第二十九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
「特別管制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
第33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前項會計分…
← 第34條
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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