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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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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