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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前項充電設施資訊,其傳送或介接至資訊平臺之資料項目及內容,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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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