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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 第2條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但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設置十分之一以上。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依各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一以上。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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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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