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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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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