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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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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
第九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 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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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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