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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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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